(2017)陕0222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芹与刘磊、田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案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芹,刘磊,田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芹: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阳阳: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芹与刘磊、田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申请人XX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XX芹撤回执行申请;二、关于本院(2016)陕0222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芹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子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