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勇、曾宏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勇,曾宏,李金胜,张再兰,陈昌敏,张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宏,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胜,男,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再兰,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敏,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梁勇因与被上诉人曾宏、李金胜、张再兰、陈昌敏、张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川0108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日。上诉人梁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秋审判员 谢 芳审判员 邓凌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