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上海路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麦公社黑龙江省中国医药大学营业部店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同年7月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押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系上海路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小麦公社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营业部(以下简称小麦公社)店长,其负责代理哈尔滨市各快递公司向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投送快递的业务。(1)盗窃犯罪2016年3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以虚构的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刘某2”的名义,使用网络登陆三星网上商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移动电话机,骗取三星商城销售员信任,销售员将装有移动电话机的快递件按照高某某填写的地址邮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高某某在小麦公社收到快递后,将该移动电话机取出,并装入水泥块冒充移动电话机,随后其以派送不成功为由将装有水泥块的快递件返回给被害人,骗得三星牌S6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6288元)。赃物被其销赃后获赃款4000元,被其挥霍。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登陆某宝商城,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骗得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1串(无法作价,成交价4644元)。现赃物已追缴。(1)合同诈骗犯罪被告人高某某所在的小麦公社租用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13栋2单元102室作为办公室,2016年3月高某某虚构小麦公社将要更换办公地点,骗取被害人李某1、刘某1、李某2的信任,私自将该办公房屋出租给三被害人,并于2016年3月26日,与李某1、刘某1、李某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共计3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在银川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系小麦公社店长,其负责代理哈尔滨市各快递公司向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投送快递的业务。(1)盗窃事实2016年3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以虚构的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刘某2”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登陆三星网上商城,谎称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移动电话机,骗取三星商城销售员信任,销售员将装有移动电话机的快递件按照高某某填写的地址邮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高某某在小麦公社收到顺丰快递公司投递包裹后,秘密将该移动电话机取出,并装入水泥块冒充移动电话机,随后其以派送不成功为由将该快递件返回给顺丰快递公司,窃得三星牌S6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6288元)。赃物被其销赃后获赃款4000元,被其挥霍。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登陆某宝商城,取得被害人周某信任,以同样的方式窃得一串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无法作价,成交价4644元)。现赃物已追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员工马鑫陈述证实:2016年1月和3月间,其向小麦公社投递了两个快件包裹(分别为一串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和一部三星牌S6型移动电话机),收件人均是刘某2,也均为收件人不取货为由退货。后发现两个快件包裹均被他人私自拆开并“调包”,经调查发现小麦公社店长高某某有重大嫌疑遂报案。2、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20日,一个叫刘某2的人登陆某宝商城我家网店,约定以4644元的价格购买一串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并通过顺丰快递投送。后来以收件人不取货为由退货,发现包裹被他人私自拆开并“调包”。3、证人商某证言证实:高某某是小麦公社店长,负责高校内各快递公司的物流整合。2014年4月上旬,高某某突然失踪。4、互联网聊天记录截图、三星网上商城送货单、购货发票证实高某某以“刘某2”的名义通过淘宝商城购买三星手机和手串的事实。5、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高某某盗窃赃物(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牌S6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格为6288元。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二、合同诈骗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所在的小麦公社租用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13栋2单元102室作为办公室,2016年3月,高某某虚构小麦公社将要更换办公地点,骗取被害人李某1、刘某1、李某2的信任,私自将该办公房屋出租给三被害人,并于同年3月26日与李某1、刘某1、李某2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共计3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诉讼中,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128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2、被害人李某1、刘某1、李某2陈述证实:2016年3月,小麦公社店长高某某将该店经营用房以租期三年、租金35000元租给他们使用,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高某某收到租金后就下落不明了。3、证人商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上旬,高某某突然失踪后发现高某某私自将小麦公社门店的房子租给了别人,并收取了租金35000元。4、租房协议、收条证实高某某以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1、刘某1、李某235000元的事实。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高某某坦白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缴扣押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一串小金刚菩提子多瓣手串,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发还被害人周继业。三、在案扣押的三星S7手机和三星平板电脑各一部,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发还被告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象喜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