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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经云与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云,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931号原告:经云,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敏鳌原告经云诉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经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云自愿撤回对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经云负担,由本院退回经云11**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