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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聪与马光辉、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聪,马光辉,王颖,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870号原告:秦聪,男。委托代理人张文琳。委托代理人王会博。被告:马光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颖,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光辉。原告秦聪与被告马光辉、王颖、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聪委托代理人张文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辉、王颖、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4万元;2、三被告以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利率2%,借期5个月。原告当日向被告转款100万元,至2016年7月13日,被告陆续偿还原告本息合计36万元,此后再未偿还,被告马光辉、王颖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马光辉、王颖、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光辉与王颖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光辉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人是被告马光辉,出借人为原告秦聪,出借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共计5个月,月收益为出借总金额*2%,每年总收益为出借资金总金额的24%,偿还方式为:月还款额:总金额/借款期限(月)+借款总金额*2%,借款人按月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被告自愿授权原告代被告通过第三方在该账户内划转约定本金、利息及费用;逾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未还款金额的日6%计算,每日不低于50元,每月单独计算。当日,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给原告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书明:本公司名为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经全体合作社成员一致同意愿为马光辉向秦聪所借贷的人民币10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范围为马光辉借贷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债权人在追偿债务过程中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将100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马光辉。被告马光辉出具数额为100万元收款确认书。其后,至2016年7月13日,被告马光辉偿还原告本息合计3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属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马光辉作为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标准,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已还36万元中,利息给付至2016年8月13日,本金偿还了17.3282万元,尚余82.6718万元本金未还,被告应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后利息。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颖在庭审中未能举示证据证实本案债务属于被告马光辉个人债务非婚中共同债务,故本案应为二被告婚中共同债务,被告王颖作为借款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偿还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光辉、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聪借款本金82.6718万元。二、被告马光辉、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原告秦聪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82.6718万元之日止逾期利息。三、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诉讼保全费492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款项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马光辉、王颖负担,此款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双城市丰硕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秀莲人民陪审员  郭婷婷人民陪审员  路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