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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维胜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维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39号罪犯田维胜,男,1981年9月1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有漏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0日本院以(2016)苏04刑更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田维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维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田维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又系累犯,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维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