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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东升与被执行人胡献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东升,胡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方东升,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胡献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受理的方东升申请执行胡献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胡献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东升各项损失20934.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献杰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东升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方东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雪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