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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现住怀宁县。2015年6月11日因设置赌博机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6年12月26日因设置赌博机被怀宁县公安局不予处罚。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方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广南、吴亚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25号租赁一列门面房,在门面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和“狮子猫”赌博机各两台(每台赌博机有8个卡口,四台共32个卡口),五台立式“黑客帝国”投币式赌博机,共计37个卡口均可用于赌博活动。2017年2月15日17时15分,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赌博机均正在通电运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7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辩称1台“狮子猫”、2台“黑客帝国”赌博机已损坏,不能使用。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从证据看,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发现四台赌博机正在通电运行,但赌博机是否正常操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仅有设置赌博机行为,没有人员参加赌博,其行为是犯罪预备;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身体残疾,家庭生活来源仅靠其妻子做小生意维持,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25号租赁一列门面房,在门面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和“狮子猫”赌博机各二台(每台赌博机有8个卡口,四台共32个卡口),五台立式“黑客帝国”投币式赌博机,共计37个卡口均可用于赌博活动。2017年2月15日17时15分,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赌博机均正在通电运行。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因设置赌博机于2015年6月1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设置赌博机于2016年12月26日因被怀宁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徐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系传唤归案。2、怀宁县公安局怀某2(高某)行罚决字[2015]384、[2016]63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设置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及汪某的身份信息。4、怀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鉴定表,证实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羁押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5、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徐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人在徐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用赌博机正在赌博,他在旁边观看,看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公安人员来了那个赌博的人就从后门跑掉了。并证实有四台赌博机共有32个卡口,当时都在通电运行。2、证人华某系徐某某妻子,证实徐华兵在高某镇黄梅路“金穗商城”大门租赁了一个店面,案发时才知道他在一店面内放了几台“捕鱼机”。3、证人徐某系汪某母亲,证实不知他儿子汪某平时在做什么事。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怀宁县黄梅路25号店内摆放四台赌博机,其中二台“狮子猫”赌博机、二台“捕鱼机”赌博机,共有32个卡口,四台赌博机正在通电运行中。店内北侧墙壁旁摆放五台立式“黑客帝国”硬币投放式赌博机。2、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设备予以扣押。四、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并供述2017年2月13日开始营业,当天参赌人员是汪某,经营期间未获利。当庭辩解1台“狮子猫”、2台“黑客帝国”赌博机已损坏,不能使用。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对汪某询问的光盘。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7台组织赌博活动,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辩称1台“狮子猫”、2台“黑客帝国”赌博机已损坏,不能使用以及其辩护人辩称赌博机是否正常操作,没有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属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场所,提供赌博机让他人赌博,并有人参与赌博,是犯罪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虽因赌博曾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重处,但考虑到此次犯罪经营时间短、参赌人员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已扣押在公安机关供赌博使用的“捕鱼机”、“狮子猫”赌博机各2台和“黑客帝国”投币式赌博机各5台(共有37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陈流水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