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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荆某与昌图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昌图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433号原告荆某,男。被告昌图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杨某某,系昌图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荆某诉被告昌图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承担685元。审 判 长 聂 晶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