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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旭与林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林克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13号原告:王旭,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甜,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隆,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林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陈俊南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