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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先陶、阳小花、周碧涛、魏元顺、魏伊娜与周林、邹宗承、魏少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先陶,阳小花,周碧涛,魏元顺,魏伊娜,周林,邹宗承,魏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魏先陶,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阳小花,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周碧涛,女,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魏元顺,男,汉族,2011年8月22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魏伊娜,女,汉族,2013年10月1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魏元顺、魏伊娜的法定代理人周碧涛,女,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林,男,汉族,1997年8月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邹宗承,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隆���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魏少强,男,汉族,1999年3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魏先陶、阳小花、周碧涛、魏元顺、魏伊娜与周林、邹宗承、魏少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周林已按判决履行完毕,邹宗承、魏少强仅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宗承、魏少强在银行无存款,对剩余判决义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