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字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伦与文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伦,文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1521号原告赵伦,村民。被告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伦诉被告文哲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伦自愿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赵伦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本院退付其250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