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兵与刘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刘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513号原告:赵兵,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文豪,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兵诉被告刘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赵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兵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