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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兵与刘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刘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513号原告:赵兵,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文豪,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兵诉被告刘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赵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兵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