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竹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竹虎,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毛南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竹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竹虎及其辩护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竹虎伙同王某(已被判刑)驾驶赣D×××××号小轿车窜至吉州区曲濑镇罗家坊东汶塘村,由王某在车内接应望风,被告人刘竹虎攀爬围墙进入村民邓某家中盗窃,盗得被害人邓某黄金戒指一枚、金镶玉项链一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290元。2、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竹虎伙同王某驾驶赣D×××××号小轿车窜至吉州区曲濑镇罗家坊东汶塘村,由王某在车内接应望风,被告人刘竹虎攀爬围墙进入村民邓某家中盗窃,从停放在院内的越野车后备箱中盗得软中华牌香烟两条、软大重九牌香烟三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30元。被告人刘竹虎盗得财物后,即被被害人及亲属发现遂逃离现场,并将全部财物扔在被害人家某内,之后被被害人找回。综上,被告人刘竹虎伙同王某共同盗窃作案2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620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刘竹虎到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者密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竹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但犯罪后能自首,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竹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3)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2015)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竹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属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竹虎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虽然实施盗窃行为盗得财物,但随即被失主发现而弃物逃离,财物丢弃地点为失主家某内,财物没有脱离失主的控制,之后也被失主寻回,应认定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因本案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故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次入户盗窃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竹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