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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32号申请人:孙某,男,200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八角井镇桂江街西段***号。负责人:胡小东,职务不详。孙某与曾令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急需的医疗费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孙某医疗费2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