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先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84721C(1-1)法定代表人:孙晓,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先贵,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先贵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