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凯诉被告王晓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王晓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543号原告:程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明,男,系程凯之父。被告:王晓伦,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炬屹,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凯诉被告王晓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程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凯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程凯承担。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