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华长富、孙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杰,华长富,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2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杰,女性,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被执行人:华长富,男性,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孙奇,男性,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杰与被执行人华长富、孙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露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