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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克勤与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克勤,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709号原告范克勤,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王远震、葛媛媛(实习),河南千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信息不详。被告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信息不详。被告何军,信息不详。原告范克勤诉被告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冰人民审判员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