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克勤与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克勤,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709号原告范克勤,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王远震、葛媛媛(实习),河南千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信息不详。被告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信息不详。被告何军,信息不详。原告范克勤诉被告河南郑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欣米业有限公司、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冰人民审判员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