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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杰、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113号之一申请人:吴杰,男,汉族。被申请人:岳春,女,汉族。原告吴杰与被告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春所有的房屋在137561.6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杰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春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1号德泰家园北区A段X幢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