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杰、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113号之一申请人:吴杰,男,汉族。被申请人:岳春,女,汉族。原告吴杰与被告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春所有的房屋在137561.6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杰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春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1号德泰家园北区A段X幢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