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学功与邓州市汲滩镇杨普德营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功,邓州市汲滩镇杨普德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功,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汲滩镇杨普德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保有,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杨学功申请执行邓州市汲滩镇杨普德营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只能扣取一定的办公经费,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