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1227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徽民初字第252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现已向本院交付了全部执行款项,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田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寄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