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冠先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冠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528号原告邓冠先,男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2号。负责人赵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冠先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邓冠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冠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冠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原告邓冠先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