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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江铃与被执行人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铃,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江铃,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梁明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铃与被执行人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铃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