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娄长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6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娄长楞、曾雄鹤、方善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娄长楞、曾雄鹤、方善土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雄鹤(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玉环市玉城街道沙岙村景南巷52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