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0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薛之谦与广州市潮麟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之谦,广州市潮麟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347号原告:薛之谦,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潮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D52号。法定代表人:叶军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薛之谦与被告广州市潮麟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薛之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之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