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东邹洪霞与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霞,杨东,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694号原告:邹洪霞,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杨东,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超议,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7155832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建新路63号“财税园区”附17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庆,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洪霞、杨东与被告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洪霞、杨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洪霞、杨东与被告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霞、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洪霞、杨东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