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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国辉与牛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6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某某。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启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