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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德华、李新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华,李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467号申请人:金德华,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李新星,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德华与被执行人李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星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新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新星财产以人民币14500元以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