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某、王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雷某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1962号原告:王某1,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某2,男,1983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3妻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雷某某、王某3、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