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983李某与孙存运、庄士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98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颖,灌云县图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3日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颖、被告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400元(从2017年4月20日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被告孙某某做水利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现金120000,约定于2017年4月20日归还,逾期不归还,每天付违约金500元,被告庄某某担保上述的借款和违约金。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庄某某辩称,我只是保证人,借款应该由被告孙某某优先偿还。而且被告孙某某仅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孙某某准备使用借款8个月,利息为20000元,已经提前把利息算到借款里面,因此借款上注明借款为1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和被告孙某某是朋友关系,被告庄某某是被告孙某某的舅舅。2016年8月20日,被告孙某某因做水利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为8个月,同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庄某某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另查明,借款合同中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逾期还款,被告孙某某自愿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每天500元。同时原告李某和被告孙某某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万元计算至借款本金中,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一份及原告、被告庄某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合同予以佐证,被告庄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签字,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借款120000元,但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孙某某的为10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损失的诉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且被告庄某某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庄某某作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保证人,因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庄某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孙某某、庄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金玉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