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何常枝、洪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常枝,洪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4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丽、马思超,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常枝,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洪国庆,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何常枝、洪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