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明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3民初710号徐明,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林业职工,现住逊克县。委托代理人:冯丽丽,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亲属关系)。被告:王伟,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农场。原告徐明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委托代理人冯丽丽、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5日被告王伟因“倒钱”在徐明处借款100,000.00元整,约定2017年7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如到期未还,产生法律诉讼纠纷,双方同意交由逊克县人民法院受理,自签字之日起,此借据生效,借款到期王伟没有偿还借款,所以原告起诉。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我不是不想还钱,我确实没有钱了,现在凑不出这么多钱给他了,我有个房子,可以拿房子顶账。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据原件一份,证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王伟在徐明处借款100,000.00元整,约定2017年7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如到期未还,产生法律诉讼纠纷,双方同意交由逊克县人民法院受理,自签字之日起,此借据生效。本案经过庭审质证,被告王伟对该证据无异议,且有借款人王伟签字摁押,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王伟因还贷款在原告徐明处借款100,000.00元整,约定2017年7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王伟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明借款本金10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肇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仲光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