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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广圣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1824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亚亨航电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