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陶多才与朱文君、代德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多才,朱文君,代德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843号申请执行人陶多才,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朱文君,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代德卯,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多才与被执行人朱文君、代德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文书日期}书记员 刘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