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363号原告黄建红,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寺坪镇牌楼河村烧锅院组22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北山门东小二巷18号。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30号。法定代表人朱安,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双宁,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黄建红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红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枭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