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忠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胡江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胡江坪,李金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493号原告:何忠诚,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江县供销合作社退休职工,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如庆,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江坪,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李金保,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从江县宰便镇中心小学教师,住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何忠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胡江坪、李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忠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忠诚负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南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