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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全平与被申请人朱告化、陈腊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平,朱告化,陈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财保26号申请人:王全平,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朱告化,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陈腊美,女,48岁,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王全平与被申请人朱告化、陈腊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告化、陈腊美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壹套;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王全平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X室的房屋两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道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燕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118财保26号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登中心:申请人王全平与被申请人朱告化、陈腊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88号4幢2单元302、402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告化、陈腊美名下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壹套;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王全平名下的位于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88号4幢2单元302、402室的房屋两套。三、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转移登记、设定他项权利负担等手续;四、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附:民事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张道金联系电话:1895195****二Ο一七年八月三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17)苏0118财保2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查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道金送达人:吴燕云注:①送达刑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17)苏0118财保2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王全平送达地址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88号4幢2单元302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道金送达人:吴燕云注:①送达刑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各类案件通用)案由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17)苏0118财保2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朱告化、陈腊美送达地址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道金送达人:吴燕云注:①送达刑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