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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朱鸿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催6号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粮油东路**号。投资人:朱鸿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营,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码:3080005396017784,票面金额:35738.99元,出票日期:2016年5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5日,出票人:黄石鑫华轮毂有限公司,收款人:鄂州市华意包装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余 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