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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桥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桥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桥支行执行人 王敏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003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敏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敏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敏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2的存款人民币341083.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