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德元、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元,王明华,刘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元。被执行人:王明华。被执行人:刘学保。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与被执行人王明华、刘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1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与被执行人王明华、刘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4.3716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