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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候晓龙与马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龙,马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822号原告:候晓龙(候小龙),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俄罗斯族,额敏县供电公司职工,住额敏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马廷富,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候晓龙与被告马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2280元(原告候晓龙已预交),由原告候晓龙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桂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