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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伟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伟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81号原告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山街50号(麒麟花园)5栋2单元103房。法定代表人冯兆邦,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衍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逸群,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烈,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邦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