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3841陈德府与岳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府,岳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841号原告:陈德府,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邦兵,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陈德府诉被告岳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德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且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府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