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家棉与山东现代学院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棉,山东现代学院,南京瑞普科技专修学校,南京长江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91行初3号原告张家棉,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现代学院第5年级学生,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现代学院(曾用名“山东现代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春静,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汉平,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恒昆,山东现代学院教师。第三人南京瑞普科技专修学校,住所地南京市恒基中心公寓。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校长。委托代理人孙乔圣,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长江科技专修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贵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棉与被告山东现代学院、第三人南京长江科技专修学院、南京瑞普科技专修学校学籍注册一案中,原告张家棉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棉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棉负担。审判长 孙中华审判员 马东升审判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