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终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562孙士广与淮安一元交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士广,淮安一元交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一元交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松。上诉人孙士广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一元交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士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士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士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