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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家春、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家春,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22号申请人:江家春,男,1984年12月29日,汉族,住址江苏省。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2号。法定代表人:朱成华,职务:经理申请人江家春、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倩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江家春是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招聘的员工,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聘书一份,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21个月,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江家春工资63000.00元,有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写的工资欠条为证。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但是经江家春多次催要,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兑现。现江家春、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8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江家春工资款63000元。履行方式为一次性给付。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江家春、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