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运田、武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田,武子强,丁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68号申请人:何运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被申请人:武子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丁艳霞,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何运田与被申请人武子强、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运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子强、丁艳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丽自愿以其名下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运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何丽名下的账号为23×××70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华英路支行三年期定期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武子强、丁艳霞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武寺社区拆迁测量号为35-47号的房产拆迁补偿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何运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