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718号原告:石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杭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南通市。原告石某与被告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钱徐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