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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718号原告:石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杭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南通市。原告石某与被告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钱徐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