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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上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上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上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D2幢10铺,组织机构代码;07093419-1。法定代表人:郭俊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修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巢湖市上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方国民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7919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4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